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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恐怕需要的品质,是勇气和智慧,温和而坚韧地改变它,这更不是口才所能改变的。法官不需要这个,做律师,起步最难的,或许就是这个了。
毕竟,大部分时间,你都需要通过文字和客户、法官等各色人等打交道。人本身质朴厚重,往往表达也简单朴实,人粗鄙,表达也粗俗。我同事说一个刑事庭,对方律师口才很好,但当庭把当事人的自首给辩没了。很多客户知道自己律师不是很专业,但往往为其热忱打动。法乃公正善良之术,一如医学之希波克拉底誓言,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
现代的,就是在市场上通过各种软硬广告,陌生人上面,你通过服务留住客户。天下事,风云际会,最终变,不仅是,二三子,而是需要很多人,全身心投入。民主固然包含意识形态层面的因素,但也一定包含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能运用的治理文明,因此过于意识形态化或民粹化的民主认知都意味着人类文明演进规律的漠视。
这样的论调忽略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形成的共识,即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制度设计中的优化资金使用效益、调整经济结构、防止腐败的目标却不能达成。除非有明显事实表明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严重权钱交易等不良行为。实行法治化反腐,必须防止斟酌执法便宜制度。
有关社会中间组织的法律不健全则为驾驭这样的风景添上了飞翔的翅膀。但是,在当下中国屡见不鲜的是临近或者刚刚离退休的官员,利用权力的残余效应,人为地成立各种学会、协会、促进会、基金会等。
若不培养对制度的真诚信仰,完整地恪守制度的精义,则终必遭致制度的反报复。市场经济和计划生育固然带来利益观念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改变,但在一个核心家庭里,罕见家庭成员财产有着契约式的明确析分。最高法院出台的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离婚时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其中所规定的不动产谁登记谁拥有的原则曾引发社会强烈质疑。而对那些依靠考选或荐选进入的事务类官员,稳定、尊严与廉洁是共同尊奉的价值,公务员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尊严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制度上一般要求他们定期申报财产但并不强制性要求向社会公布财产。
法治化的反腐较之运动式反腐更具可预期性,因而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法治化的反腐实现了对所有权力包括反腐权力的严格制约,因而能够有效防止权力的恣意;法治化的反腐是充分激活现有国家机构的职能,不是叠床架屋、另起炉灶,不是因人设制、因人废事,因而成本最小;法治化的反腐因为遵循了公开、透明的规则,因而能够做到反腐面前人人平等…… 未来即将展开的法治化反腐若无顶层设计,就会迭出权力的旋转门现象,造成制度的黑洞效应。政府采购应重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政府运作成本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比如,香港有一套比较严密的公务员离职就业审批制度,如离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不应在政府以外从事可能与其以往政府职务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引起公众负面观感,致使政府公信力和公务员形象受损的工作。这就是所谓的最低禁制期。
对上述宪法内容的贯彻落实自然就是公民民主权利的落实,那些刻意将民主与法治分割的做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更强一些的法治意涵是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法治,此种法治主张法律的制定、公布必须依循一些特定的程序,满足一些特定的质素,比如:法律必须是可预期、普遍、明确、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禁止刑事法律类推适用,而且为使上述原则、规则生效,还必须建立公正、权威、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
轻则骚扰民间,加剧民间人力、物力负担;中则打着这些中间组织名义,随意进行评比、颁授荣衔,干扰企业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或者八面玲珑、左右逢源、兜售人脉、牵线搭桥,跑项目争资源,造成社会的不正当竞争;重则权钱交易远期兑现,进行重大利益输送,实现权力的寻租。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律尚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数量颇为稀少,但是法律却拥有较高权威,社会大众对法律也有很高的信赖和期待。
此种意义的法治除了要求上述形式法治的诸多质素以外,还要求法律必须切实促进人权的保障,全面维护人的尊严,有序而平等地促进公民的社会福利。中国过去一直袭用的思维是对任何可能对现有体制形成挑战的势力,要么招安式地将其嵌入体制之内,要么采行高压打击的手段。上述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多种原因,但民主推进迟缓甚至完全僵滞不能不说是其中最为重要原因之一。具体到社会中间组织的成立,则采用严格的登记审核制度,并必须有挂靠主管机关。官员财产公开可能遭遇的更大制约,来自于中国历史上宗法制度和家庭整体主义的传统积淀。于是权力的旋转门便循环上演,官员退休不退出成为中国政治的一道奇异风景。
实践中本来设计成用以制约权力专横和权力腐败的制度,最后却不能达致制度实现的初衷,其原因也在于制度的整合性效用失灵。但形式合法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对法律的内容本身没有要求,容易导致法律的掌控者以法律之名行侵害、暴虐之实
这样一个很好的限权性制度在中国却演变成官方忧、民间疑的制度怪胎,甚至被人以不服中国水土而欲拒之于国门之外。民主固然包含意识形态层面的因素,但也一定包含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能运用的治理文明,因此过于意识形态化或民粹化的民主认知都意味着人类文明演进规律的漠视。
家庭财产除了个人生活用品之外,大抵均集中登记在某个家庭成员名下或者由某个家庭成员集中管理。就以近来社会热吵的官员财产公开为例,国外或香港成熟的经验是区分公务员的不同类别,进行制度化的分别对待。
法治化反腐既要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瓶颈,又要解决制度建设的科学化问题。凡选举产生的政务类官员为了获得更多选民支持,也是为了解决选民选择的信息对称性问题,不仅制度上要求且候选人主观上也愿意公开自己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问题上找到最大的公约数,形成对话的交集。上述现象之所以能够滋生蔓延,其原因在于我国关于社会中间组织治理的顶层制度设计不足。
在社会大众对四中全会的诸多期待中,法治化的反腐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选项。这使得那些欲成立中间组织的平常百姓不得不望而却步,而给那些曾经有权有威的官员提供了大力施展的舞台。
理想的政治是权力有边界的政治,优良的政府是权力有限而有为的政府。最弱的法治意涵是指以法而治,亦即公权机关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法律,没有法律就不得做。
鉴诸于国外良好的模式,政府应努力达致的目标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划分之前提下,充分地培育和发展市民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基金会、学会等社会中间组织等。这就是所谓的最低禁制期。
法律程序上对公务员的惩罚以事后追惩为主并且给予其充分的救济权利。对上述宪法内容的贯彻落实自然就是公民民主权利的落实,那些刻意将民主与法治分割的做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中国人习惯持有大量现金,财富的累积与移转通常与银行信用无涉,庞大家族和熟络的人情关系也为隐匿和转移财富提供巨大便利,有价消费券、代金券广泛流行,等等这些因素都造成对官员财产监管的困难。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律尚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数量颇为稀少,但是法律却拥有较高权威,社会大众对法律也有很高的信赖和期待。
《世界是平的》一书的著名作者汤姆斯.佛里曼曾经非常精辟地指出:制度往往是一连串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未对他们参与协会、研究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作出规定。
理性、务实的改革之道只应是官员个人的收入公开,以杜绝官员挟权而自肥的情况发生。有鉴于此,社会热盼的官员财产公示,不仅有着操作上的巨大技术难题,而且若率尔操觚,还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方的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最终给制度的推行带来巨大阻力。
适逢改革戮力推进、高压反腐方兴未艾之时,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战略性议题。这样的法治理念在当今几乎已经销声匿迹,但在实践中却时隐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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